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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高鐵彰化站將於104年6月完工,縣府也在田中當地規畫超過200公頃的車站特定區,完工後將納入全台1日生活圈範圍,同時配合中科二林園區的發展,期待能為田中帶來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繁榮願景。 高鐵彰化站將於104年6月完工,縣府也在當地規劃超過200公頃的車站特定區,完工後將納入全台1日生活圈範圍。(圖/好房資料中心) 地政處長王銀和昨日在田中地政所舉行記者會指出,高鐵彰化站特定區段徵收,含蓋田中鎮與社頭鄉,東以縱貫鐵路為界,西至斗中路(縣道150),南北兩側以主要計畫範圍為界,總計面積約為204公頃。 剔除密集建物區的第2種住宅區(魚寮社區、外三塊厝社區)與零星工業區、車站專用區後,實際面積為183.43公頃。而與高鐵區段徵收僅有一路(大社路)之隔的田中鎮外三塊厝農地重畫,面積143公頃,將於近期完工,目前已完成土地登記及交耕作業。

原文網址: 彰化高鐵站後年完工 縣府規劃200公頃特定區 | 好房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69231840617.html

 
 

第一章 緒論 
第一節 計畫緣起與法令依據 
一、計畫緣起 
台灣高速鐵路於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全線通車後,已成為西部走廊城際運輸
的重要運具,高效率大眾運輸路網,建構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新風貌。民國 81
年 6 月行政院核定高鐵行經路線之初,並未於彰化地區設站,經地方各界積極爭
取下,行政院於民國 86 年 3 月原則同意增設苗栗、彰化、雲林三站,交通部高
速鐵路工程局於民國 87 年 11 月完成新增三站場址評估報告,並報奉行政院於民
國 88 年 2 月同意彰化站址設於社頭鄉及田中鎮交界附近之農業區。 
彰化縣政府於民國 88 年基於車站周圍土地之有效使用與管制,併同帶動區
域均衡,乃積極推動新訂都市計畫之申請作業。該申請案件於民國 91 年 7 月 5
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109 次審議,其決議略以:「基於本計畫區範圍重新
調整後,其區位、規模、規劃構想及財務計畫等將與專案小組審竣之內容有所變
動,故退請彰化縣政府按調整後之計畫範圍依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」
規定重新申請辦理」。故彰化縣政府於民國 92 年 2 月 14 日召開新訂高速鐵路彰
化車站特定區計畫案未來開發方向研商會議,其決議略以:「1.新訂高速鐵路彰
化車站特定區計畫案,暫緩向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提出申請,視未來高鐵站區
及周邊發展需求再作規劃。2.高鐵車站特定區未施作前,高鐵站區、週邊必要公
共設施(停車場、公共設備場所等)及聯外道路等需求土地,建請交通部高鐵局
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取得及開闢。」 
至民國 93 年 12 月配合「彰化國家花卉園區整體發展計畫」,以高鐵彰化站、
花博會場及彰化人工湖等重大建設附近為主要的產業發展核心區,並藉由都市計
畫整合彰南花卉產業基礎及重點建設計畫之波及效應,以產業發展為主軸,提供
未來花卉產業及觀光產業複合化經營的環境,故重新向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提
出新訂都市計畫之申請,並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52
次會審議通過,且於民國 94年4月4 日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85217 號函核
定。 
鑒於高速鐵路已於民國 96年初通車(包括台北、板橋、桃園、新竹、台中、
嘉義、台南、左營等站),且彰化車站預計於完成用地交付台灣高鐵公司後66 個
月完成設站營運,為配合高鐵彰化車站設站時程,加速辦理高鐵彰化車站周邊地
區整體開發,茲依循特定區主要計畫之指導,辦理「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
區計畫(細部計畫)」案,進行實質開發計畫之研擬,並作為都市計畫執行開發
及管制之依據,提供一長期發展之都市規劃藍圖,以引導本計畫區發展成為綠色
交通、永續產業及生態社區之都市發展願景。

 
 

(二)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,針對第一種住宅區、商業區、旅館區、
第一種產業服務專用區、第二種產業服務專用區及轉運專用區土地整
體合理開發利用,訂定整體開發及開發時程之獎勵措施,獎勵容積合
計不得超出該使用分區基準容積之 40%: 
V=V0+△V1+△V2+△V3,其中 
V:獎勵後總容積 
V0:該分區細部計畫之基準容積 
△V1: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提供之獎勵容積 
△V2:建築基地於區段徵收登記作業完成之日起算,於 3 年以內領得
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,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
基準容積率之 30%為限。 
△V3:為鼓勵大基地整體開發之誘因,申請開發基地在 2,000 平方公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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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(細部計畫)案
尺以上者,訂定不同開發規模之獎勵容積,得依下表規定給予
獎勵容積,標準如下: 
開發基地規模(M2
) 獎勵容積 
2,000 以上,未滿 3,000 基準容積 15% 
3,000 以上,未滿 4,000 基準容積 20% 
4,000 以上,非完整街廓者 基準容積 30% 
完整街廓整體開發 基準容積 40% 

(三)街角開放空間獎勵措施 
1.為塑造本計畫區高鐵門戶之空間意象,商業區內臨二號道路之建築基
地,其基地面積在 1,000 平方公尺以上,於街角設置任一邊最小寬度
8 公尺以上(不含騎樓或人行步道部分)無頂蓋廣場式開放空間,留
設之最小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,未設置圍籬且供公眾使用者,得
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依本款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面積乘以
基準容積之 60%為限,所留設之街角開放空間得作為法定空地計算
(指定位置詳圖 5-6)。 
2.為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點規定申請留設開放空間獎勵,於圖 5-6 所
指定之街角土地,其區段徵收最小分配面積以大於 1,000 平方公尺為
原則。 
(四)本計畫區劃設之產業服務專用區及轉運專用區得比照「建築技術規則建
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」有關商業
區之規定辦理。 
(五)本計畫區建築物裝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,每峰瓩裝置設計容量得增加
12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,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設計容量之零數不
得納入獎勵容積計算。 
第七點: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於開發施工中,若發現文化資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 
(一)若發現古物、遺址或文化遺跡等文化資產時,應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
之規定辦理。 
(二)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,若採現地收存及展示者,並以露天收存及
展示時,其收存及展示空間除得計入法定空地外,並得免依第十三點
規定檢討綠化面積。 
(三)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,若採現地收存及展示者,並以室內收存及
展示時,其收存及展示空間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。 
第八點:本計畫區內經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,應加強基地綠美化公共
開放空間之設計,並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始得依建管程序申
請建築執照。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包括: 
(一)面臨園道之建築基地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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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(細部計畫)案
(二)面臨高鐵車站專用區之建築基地。 
(三)依其他規定應辦理設計審議者。 
第九點:本計畫區之開發建築皆應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 章綠
建築專章規定之適用範圍。 
第十點: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指定建築退縮規定如下:(詳如圖 5-6 所示) 
(一)面臨一號道路之建築基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10
公尺建築,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入法定空地,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
定騎樓。 
(二)面臨園道用地、計畫道路(含人行步道)與廣場用地之建築基地與公共
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,退縮建築部份均得計
入法定空地,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。 
(三)前述退縮建築之空地應予植栽綠化,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,圍牆應自
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建築;惟因基地情形特殊者,得提經都市
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,從其規定辦理。 
第十一點:本計畫區停車空間之規定如下: 
(一)住宅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,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 150 平方公尺之
樓地板面積,需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,其餘數部分超過 75 平方公尺需
增設一輛停車位;且每戶至少設置一輛停車位。但停車空間以汽車坡
道集中留設於地下室且停車數量在前開設置標準兩倍以內留設者,其
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計算。 
(二)商業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,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,
需設置 1 輛停車位,其餘數部分超過50 平方公尺需增設 1 輛停車位。 
(三)其餘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。 
第十二點:為確保地下水補注及增加透水性面積,各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範圍應
以各該基地之法定建蔽率加 10%為其最大開挖範圍,惟如基地情況特
殊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。 
第十三點:本計畫區景觀及綠化之規定如下: 
(一)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,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,且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其法
定空地面積之50%。 
(二)公園用地、兒童遊樂場用地、綠地用地與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應以
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,且除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綠化面積不得小
於基地面積之 30%外,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基地面積
之 60%。 
(三)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化空間,園道用地應綠化部分以延續、連
貫為原則,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園道總面積的 30%,且其兩側應各設置
寬度達 3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並種植喬木,以塑造連續、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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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計畫(細部計畫)案
綠美化之帶狀開放空間。 
(四)水利專用區與其兩側綠地用地為園道系統之一部分,其溝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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